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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從大S事件介紹我國繼承制度之基本架構(二)

    iBeautyBy iBeauty2025 年 3 月 18 日Updated:2025 年 3 月 18 日尚無留言1 Min Rea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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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繼承權有法定順序  且不得轉讓

    文/黃致中 律師

    藝人大S(徐熙媛)於今年二月因流感併發肺炎在日本過世,所留下的財產如何分配或繼承,是外界關注之話題,國人也可藉此案例了解我國繼承制度之基本架構。

   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,在法定財產制下,配偶一方死亡時,法定財產關係消滅,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婚後負債務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「差額」,應平均分配(民法第1030條之1)。也就是說,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,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,請求兩人剩餘財產「差額」的一半。因此,若亡者剩餘財產金額比生存配偶多,生存配偶就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;但若亡者剩餘財產金額比生存配偶少,生存配偶就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可請求。

    法定財產制下   配偶可先取得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

    假設大S與具俊曄是採行法定財產制,且大S的剩餘財產比具俊曄多,具俊曄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,先取得夫妻剩餘財產「差額」之一半。另須注意,可分配之剩餘財產需限於「婚姻關係存續中」所生之財產,因此,只有在兩人婚姻期間產生之剩餘財產,具俊曄才能就差額行使分配請求權。兩人在婚前之財產,都不在計算與分配的範圍。

    依照上述說明,具俊曄可以先分得的財產,是兩人「婚姻關係存續中剩餘財產差額」的一半,並非大S留下之遺產的一半。甚至假如具俊曄的剩餘財產金額比大S多,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。坊間常誤會生存配偶可以先分得死者留下之遺產的一半,其實是錯誤的。

    配偶可以再與其餘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

    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,可以再與其餘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。依照民法規定,配偶是當然繼承人,配偶具俊曄可以與其餘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。而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,其餘繼承人的順序是: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親屬,第二順位是父母,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,第四順位是祖父母。依據民法第1139條之規定,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,後順位的繼承人不得繼承。。

    因此,大S的小孩為第一順位繼承人,而大S的母親和小S分別為第二、第三順位繼承人,在大S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形下,小S和大S的母親是沒有繼承權的。因此,大S的小孩會與具俊曄共同平分遺產。

    繼承權不得轉讓

    另有媒體報導具俊曄表示要將其繼承的權利轉讓給大S的母親。但繼承權是一專屬的權利,不得轉讓,所以具俊曄無法直接將自己的繼承權讓與給大S的母親。

    此外,具俊曄雖可拋棄繼承,但此時全部遺產就由大S的兩個小孩全數繼承,大S的母親仍不會取得遺產或繼承權,所以法律上仍需具俊曄完成其繼承,之後再以贈與或信託之方式,將財產移轉給大S的母親,但這樣會造成先繳一次遺產稅,再繳一次贈與稅,增加稅務上的負擔。

    本文作者黃致中律師 瑞勤法律事務所

    具俊曄 卓越頭條 徐熙媛 民法第1030條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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