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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頁 » 法院對廣告內容與實際交付不符的新見解
    保養

    法院對廣告內容與實際交付不符的新見解

    iBeautyBy iBeauty2025 年 6 月 10 日Updated:2025 年 6 月 10 日尚無留言1 Min Rea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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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廣告不實有其爭議性   消費者對廣告內容需更加注意

    廣告在傳遞資訊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,但若傳達的資訊有所不實,其負面影響也相對顯著,因此,對廣告不實的規範需求也應運而生。

    文/歐陽弘

    廣告在現代商業社會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,不僅是事業彰顯品牌價值觀、建立和維護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徑,更可以透過介紹產品的價格、內容特性、使用方法等重要資訊,幫助消費者做出明智的購買決策。

    一般消費者對於廣告的內容與該商品實際上有不相符合的情形,難免會認為那是「虛偽不實廣告」,因而衍生爭議。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的一個判決中卻做出新的詮釋,針對交付產品內容與廣告宣稱不符的案件,認為在某些情形下不應以公平交易法介入,而撤銷了公平會的廣告不實處分。 

    公平會如何裁罰交付的物品與廣告內容不符

    被處分的冠德建設不服並進而提起行政訴訟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○二三年訴第207號判決指出,判斷本件系爭廣告是否引人錯誤,應以該廣告整體是否足使具合理判斷之消費者造成誤解,且因是項廣告之誤導,而決定購買該商品為其標準。也就是說,並非僅只判斷實際交付內容與廣告宣稱是否相符,在本案中還需要判斷以下事項:建案廣告揭示有關「馬桶及換氣窗」等資訊內容,冠德建設是否以此交易條件爭取「購屋市場」之潛在消費者?是否有不實進而誤導交易相對人?是否妨害一般大眾享有不受扭曲的效能競爭? 

    法院在上開判斷標準下,進一步認定:相較於影響不動產整體使用之土地用途及使用分區、座落位置、面積、夾層使用、公有公共設施、交通道路、外在環境及共有部分等等來說,馬桶座、馬桶蓋及窗戶對於不動產整體使用之影響及比例均甚微小。也就是說,判決認為冠德建設並不是以「馬桶及換氣窗」的交易條件來爭取「購屋市場」的潛在消費者,因此該廣告並沒有妨害一般大眾之認知及決定,因此撤銷公平會的處分。 

    法院的詮釋較為寬鬆

    根據該判決,對於不實廣告的規範對象,僅限於「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」,而非廣告內所有的事項都落入規範範圍。法院在判決理由中給出了說明:「如法律對廣告要求內容與事實需完全一致時,將使廣告不足吸引消費者之注意,抹煞廣告應有之功能,阻礙商品流通,致降低競爭,影響商業發展,職是之故,成為法律規範對象之虛偽不實廣告,應限於其虛偽不實致消費者陷於錯誤及導致其購買商品決定之虞」。

    但究竟應該如何判斷哪些事項屬於「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」呢?這也正是造成公平會處分和法院判決見解歧異的關鍵所在。公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,包括商品之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法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、用途、原產地、製造者、製造地、加工者、加工地,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」。公平會在答辯中表示,該條文例示了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等均屬「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」,倘有廣告不實即構成違法,而本案屬於商品「內容」不實,因此公平會主張其屬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。然而,法院認為馬桶及窗戶市價占該建案平均每戶售價不及○.五%,且馬桶蓋及馬桶座皆屬可依房屋所有人意願及資力隨意更換之項目,並不受相關建築法規之限制,故認為馬桶及氣密窗等不動產附屬設施,並非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。

    就此以觀,對於「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」如何詮釋,公平會原處分較傾向形式判斷,較為嚴格;而法院判決則採取實質判斷,恐較為寬鬆。依公平會所公布第一七四○次的委員會議紀錄,公平會已決定對該判決不提起上訴。因此,該判決所揭示的判斷標準,難免將影響廣告不實案件未來執法方向,亦即未來對廣告的規範與執法可能將較為寬鬆。商業上,該標準使事業的廣告有更多揮灑的空間,但消費者未來對廣告所標示的內容,恐只能自行更加注意,因為廣告的內容即使標註產品型號或是功能,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將更是僅供參考,而無從盡信了。

    本文作者歐陽弘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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